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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闹离婚供精“试管婴儿”该如何抚养-广州孕育

此前,常德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庭审中,夫妇双方就离婚之后,男方是否有权抚养、探视供精“试管婴儿”产生了争论。

市民婷(化名)与市民江(化名)于2013年完婚。结婚后一直没有小孩,两个人四处求医。因此,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程,婷通过供精孕育术的方式怀孕,并产下了小宝宝华(化名)。

遗憾的是由于两人的性格差别,造成了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最后婚姻走到了尽头。今年6月初,婷向江的居住地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恳求人民检察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是否离婚并无异议,但是就江能否探视、抚养小孩华产生了争论。

婷和其家人认为,从生物含义上讲,华与江无直系血亲,并不是江的亲生小孩。据此二代试管精卵结合成功率,婷以及亲人拒接江抚养、探视华。婷、江双方因此争执不下。

显而易见,随着生育辅助技术的发展,有不孕病症的夫妇,一样也可以有自己的小孩。但这确实有伦理、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值得思量。相近的案情,也并非初次出现在该市。此前,常德市另一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一样遭遇了人工辅助生产的小孩的法律地位及抚养问题,其中一方拒接担负抚养责任,最后未获人民法院支持试管婴儿全球多少人

距今1991年7月8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并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问题的审批》法律条文中就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并生子女应视作夫妇双方的婚生子女,爸爸妈妈子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密切相关规定。由此可见,严格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通过人工辅助生产的子女的广东省二试管成功率婚生子女地位是不容置疑的。

幸运的是,在本案中,并不是愿不愿养的问题,只是给不给养。面对这种情况,此案的协办审判长本着有益于华快乐成长的观点出发,对婷、江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促使了婷在抚养、探视华的问题上对江进行谅解。最后,两个人于此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婷、江双方同意离婚;华在4岁前由母亲婷抚养,4岁至10岁由爸爸江抚养,10岁之后由华独立决定和谁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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